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8)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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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注:1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 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4 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 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 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3.4.2—2 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项目
移动式冷却
固定式冷却 储罐 着火罐 邻近罐 着火罐 保护范围 罐壁表面积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罐壁表面积 喷水强度 0.10(L/s m2) 20.10(L/s m) 6.0 L/min m2
2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6.0 L/min m
注:1 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2 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 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5 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
表3.4.2-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单罐储存容积(m3)
W≤5000
5000<W≤30000
30000<W≤100000
W>100000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15 30 45 60
3.4.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1的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
3.4.2-2的规定;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3的规定,但当无固定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
3.4.4 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3.4.5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5-2的规定值;
2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100L/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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