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7)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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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4 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4.1 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2 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3.4.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2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3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2-3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
表3.4.2-1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项目
着火罐
邻近罐
固定顶罐
固定式冷却 着火罐
邻近罐 浮顶罐、 内浮顶罐 储罐型式 固定顶罐 移动式冷却 浮顶罐、 内浮顶罐 罐周全长 罐周全长 罐周半长 罐壁表面积 罐壁表面积 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保护范围 喷水强度 0.80L/s m 0.60L/s m 0.70L/s m 2.5L/min m2 2.0L/min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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