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5)

时间:2026-01-18

法律英语

出版法苑

栏目主持:剑

越这一界限,如果《无极》导演因此感到自己人格“受诬”,并大动肝火,也只能是因为他缺乏艺术宽容,在法律上则难被支持。

的片段的目的正是为了对后者进行“评论”,只不过,《馒头》评论的方式不是“论说”,而主要是情节性、故事性、蒙太奇式的展现、叙述加文字解说。法条中“适当引用”并无数量限制,对于滑稽模仿,“必要”就是“适当”的(对此需要专业认定)。

第二,著作权法第一条是有关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法理,可以说明上述解释的合法性,即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只要滑稽模仿符合此宗旨与目的,便有合理使用的性质。

第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对合理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只要《馒头》没有影响《无极》的正常使用,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这一规定实际上来自于国际公认的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three-step-

且不会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国版权立法未臻完善、法律实践不太深入全面的情况下,固守著作权法的个别条款,反而可能会有违其立法宗旨。

总之,“滑稽模仿”属于合乎文艺创作本质的创作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其合乎版权法理和权利限制一般原则的条件下,应该构成版权保护的例外。当然,本文也只是笔者行使批评自由的结果,绝对无意充当法官。判断《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的版权,应该是法官的工作。

注释

2.我国著作权法的适用

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虽是滑稽模仿,《馒头》也可能因为如下理由而被指侵权:第一,我国著作权法不涉及滑稽模仿,更没有明确其为合理使用;第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各种情节的列举是封闭性的,不得随意增加。

但是,我们认为,应该根据著作权法尤其是有关合理使用的一般法理,根据滑稽模仿的特征与功用,对著作权法的条款作目的性解释,同时也可融入其他方法的法律解释。

民法上,“根据法律的客观目的,解释规范的应有意义,为目的解释,又称客观解释或客观目的解释。”法律的客观目的有两类,一类为法的伦理性原则,另一类为被规范事务的特性和结构,其存在要求规范适合事理。⑥依此解释原则,我们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理和滑稽模仿的特性,合理解释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使之适用于滑稽模仿。

第一,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二)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馒头》使用《无极》

①佘江涛等编译《西方文学术语辞

典》,黄河文艺出版社,1989年12月第1版,第118-119页。

②[西班牙]德利娅 利普希克:

《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版,第85页。

③同上,第85-86页。

④Campbellv.Acuff-RoseMusic,510U.S.(1994).

⑤SuntrustBankv.HoughtonMifflinCo.,268F.3d(11thCir,2001).

,中国政⑥龙卫球:《民法总论》

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92页。

test),伯尔尼公约、TRIPs这些

重要的国际公约也都有明确规定。如TRIPs第十三条规定,“各成员对专有权作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应限于某些特殊的情况,

(本文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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