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4)

时间:2026-01-18

法律英语

出版发行研究

2006年第6期

从文艺特征的角度,我们认为,《馒头》属于对《无极》的滑稽模仿。第一,《馒头》是对《无极》的模仿,这是大家公认的;第二,它的美学形态是滑稽的、喜剧性的;第三,《馒头》模仿《无极》是为了批评后者。如上文所述,这三个要件使《馒头》具有了滑稽模仿的充分条件。

同时,《馒头》的如下特征使其归入合理使用之列:

(1)

让公众借此联想到原作,否则,批评与讽刺就缺乏“靶子”,滑稽模仿就达不到应有的艺术效果。

不同于文字性作品的借用,《馒头》使用《无极》的片段,看上去往往是原作画面的“原样照抄”。但是,作为视觉性艺术,如此“照抄”则是必要的,不能完全按照文字作品来界定视觉艺术的借用。电影作品的元素固然是画面,而其本质则是“蒙太奇”,即影片中不同影像或镜头的连接、剪辑与组合安排。这样,对于相同的镜头,不同的蒙太奇就构成不同的创造,产生不同的作品。这是电影艺术的一般常识。而《馒头》虽借用了《无极》的画面,却有自己的蒙太奇,进行了重新加工、剪辑以及配音,其中灌注了自己的主题思想与艺术理念,整体上是在叙述与原作迥异的故事,从而构成又一次创作。

容借用但创作方式不同。尤其是,在模仿作品中,原作内容不是被原样复制,而是以再创造的方法、讽刺性处理再现。因而,《馒头》作为滑稽模仿,不支持侵犯《无极》改编权之说。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一般而言,修改或破坏作品完整的行为所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具有同一性,即在原作者、侵权者以及公众心目中,后一部作品与原来的作品是被认同的。而在我们面对的情形中,《馒头》只是这个《馒头》,《无极》还是那个《无极》,其间没有任何同一性,他人也不会认同甚至混淆。《馒头》在模仿、借用、化用《无极》的基础上,构成了另一部批评性的独立作品,这是每个人都能自发产生的感受。怎能算是修改或破坏原作完整权呢?

《馒头》在模仿《无极》的同时具有对被使用材料的改变,并具有独特的艺术创造,也就是说,它在整体上是根据自己的艺术思想重组模仿材料,而不是生硬照搬;(2)《馒头》模仿的目的决非故意哗众取宠,而是进行艺术批评,它指出了《无极》缺陷,让公众对原作有了新的认识;

(3)如

此,《馒头》是否借此营利,可以不予考虑。而在事实上,《馒头》也没有因此营利,更没有证据表明《馒头》减少了《无极》的市场收入;

(4)《馒头》讽

!《馒头》侵犯《无极》的

修改权、改编权、作品完整权的观点同样难以成立。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按照字面,《馒头》对《无极》似乎是改变原作,并创作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但是,改编之作通常要基本忠实于原作,二者表现形式不同,而内容基本一致。如上文所述,在滑稽模仿中,模仿之作与原作形式通常一致,内

!《馒头》的讽刺、批评没

有超出文艺批评范围,不侵犯原作者人身权。

此非著作权的范畴,此处仅简要提及。在文艺领域,已发表作品属于公共品,应该允许任何评价,即使是“不公正的”批评或奉承,包括被批评者在内的任何人都必须容忍。条件只有一个,批评的对象只能锁定于作品本身。《馒头》对《无极》的批评没有超

刺、批评的对象是原作本身,而不是原作的作者或其他人,没有人身性攻击。

以下就其主要方面作必要分析———

!《馒头》对《无极》的模

仿或复制性使用是必要的,也是创造性的。

滑稽模仿必须使用原作的内容,因为滑稽模仿必须通过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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