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2)

时间:2026-01-18

法律英语

出版发行研究

2006年第6期

的。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滑稽模仿有多种形态,如何从版权法理的角度看待它,则不能完全限于上述文艺理论上的分析。

搬原作;

(2)模仿不只以引起公

法中列举合理使用的各种情节,以便法律适用明确具体。可以说,法国、西班牙等国是西方文学艺术中滑稽模仿的重要源泉,其版权法自然不会忽视对此种现象的规定。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众对新作品的关注为目的,也就是说,模仿的目的应具有社会意义,通过在新作与原作之间的联想、比对,让公众对原作进行新的认识。否则,模仿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借此吸引公众对新作的关

2.戏仿与版权侵权:学说分

在版权法的语境下,由于滑稽模仿是对他人作品的模仿,故存在对原作的复制、修改等问题。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对原作的版权侵犯,必然面临法律的检验与考量。焦点往往在于:这种模仿是否构成对原作的复制,从而侵犯原作权利人一系列的权利。西班牙版权法学家德利娅利普希克在 其所著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就此问题提出了很鲜明的观点:“滑稽模仿就是对一部严肃作品的荒唐可笑的模仿。这是一种在内容安排和表现形式上富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②;“滑稽模仿权如果需要经过被模仿作品作者的事先授权才能行使,这就等于不公正地判处了一个文学种类的一大部分内容的死刑,同时也判处了一种批评自由形式的死刑。”③

我们认为,一种符合滑稽模仿艺术要件的创作手法,如果合乎下列条件,便可构成版权保护例外,即免于版权侵犯:

(1)模

注,则属于搭便车行为;(3)并L122-5条第4款的规定很明确,

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不得禁止合乎其他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仿效和夸张模仿。而下面的几种模仿可能构成侵权:模仿没有幽默的意图;模仿引发笑声的意图损害艺术家的人格或声誉;模仿者引起公众的混乱或有盗用原作的意图。显然,这些被禁止的行为缺乏上文列举的滑稽模仿合理性的构成要件。另外,西班牙、巴西等国都有近似的规定。它们一致的要求在于,滑稽模仿不应是原作的复制品(没有转换和创造),不应与原作混淆,不应损害原作者的人格权。

且讽刺、批评的对象是原作本身,如原作的主题等,而不涉及作者本人。上述三点构成了在版权语境下判断滑稽模仿适当性的基础。

必须强调,容忍甚至鼓励滑稽模仿,是版权保护之法理的必然结果。如果把滑稽模仿简单地视为一般的复制,坚持要求滑稽模仿应取得原作权利人许可,滑稽模仿作为一种创作手法必将消亡,因为不会有哪个权利人喜欢并自动答应他人的批评。

二、判断戏仿侵权与否:

国外法律实践

除了学说解释,戏说的版权问题早已被明确地规定于西方国家成文法,并有大量的司法判例发生,形成了这些国家版权法律中的重要规则。具体体现于法国、西班牙等大陆法国家的成文法和美国的判例法中。通常,将戏说作为版权保护之例外的国家大多把它作为对版权作品的一种“合理使用”。

2.美国判例:《飘荡》侵权

诉讼

在美国,滑稽模仿虽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条文规定,却有大量的案例值得关注。

人们大多援引近几年发生的两起著名案例说明滑稽模仿的版权问题,即1992~1994年的坎贝尔案(Campbell诉Acuff-Rose

仿具有再创造性甚至独创性,它要求滑稽模仿必须是模仿者按照自己的意图和艺术手法进行了新的安排、改变,而不是生硬地照

Music)

和2001年审结的围绕名

1.有关成文法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在成文

著《飘》的诉讼(SuntrustBank诉HoughtonMifflin)

。这里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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