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

时间:2026-01-18

法律英语

出版法苑

栏目主持:剑

一石激起千层浪!以此形容《无极》导演陈凯歌与模仿之作《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下文简称《馒头》)引起的口水战以及版权争鸣,恐不算过分。本文认为,从中国版权历史的眼光看,“馒头血案”纠纷最值得一提的地方是,它让我们开始深入思考“戏仿”即“滑稽模仿”(本文视之为同义词)与版权、乃至人身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甚至,“戏仿”是否属于侵权的例外?《馒头》是否属于戏仿?它是否侵犯了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会影响到版权保护的范围与程度,也将影响“戏仿”这种艺术手法在我国文艺创作中的命运。

本文以《馒头》纠纷为起点,讨论了“戏仿”的艺术特征、版权属性、国外版权法上的态度,并具体分析了《馒头》所呈现出来的版权状态。

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

———由《无极》与《一个馒头的血案》谈起

●周艳敏

一、戏仿:艺术手法

与版权法理

“戏仿”是文学艺术史上常见的艺术手法与风格,不少国家的立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更有不少司法判例。从版权法上认识、处理“戏仿”问题,必须充分考虑“戏仿”的艺术特征以及版权保护的宗旨。

宋慧献

更为常见,如莎士比亚、蒲柏、费尔丁等都曾熟练运用。绘画方面有很多人都很熟悉的那个长胡须的蒙娜丽莎。———可以说,没有滑稽模仿,西方文学艺术史就要改写,就可能大大失色。

简单而言,“戏仿”由这样几个构成要件:第一,它是对他人作品的模仿,主要是借用原作的题材、人物等内容;第二,它的美学形态是滑稽的、喜剧性的,而不是严肃的、悲剧性的或崇高的;第三,通常情况下,模仿的目的是批评原作,因为具有滑稽、喜剧性,这种批评表现为对原作的讽刺。批评的目的可能是严肃的,但其方式与风格则是不严肃

书①的介绍中,“滑稽模仿”的英文表述有多个,其具体手法与审美形态也有多种,parody最为常见。滑稽模仿的基本定义是:“一种不协调的模仿。亦即模仿某严肃的文学作品(或文学体式)的内容或风格,通过其形式、风格与其荒谬的题材、主题彼此不协调而产生一种喜剧效果。”它是一种讽刺手段,讽刺对象可以是被模仿的作品或文学体式,也可以是它表现的题材本身,也可以两者兼之。文学艺术史上,滑稽模仿最常见于叙事文学、舞台表演,以及绘画等艺术形式。早在古希腊阿里斯妥芬的喜剧中,戏仿已经存在,文艺复兴以后戏仿

1.戏仿是一种正常的艺术手

戏仿即通常所谓“滑稽模仿”,美国版权法律背景下的用词是parody。作为文学艺术创作中常见的艺术手法和风格,“戏仿”具有复杂的形态。在一本编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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