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高级财务会计》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11)
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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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理论的立场与我国会计要素的定义相吻合。在实体理论下,少数股东权益是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对合并主体而言,少数股东权益并不是一项义务,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同样,少数股东损益也不是一项费用,而是对合并主体实现的合并净利润的一项分配。相比之下,所有者理论和母公司理论对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性质的认定与我国对会计要素的定义是不相容的。
2.合并范围的确定。确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控制权是确定合并范围的前提基础。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的控股权,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反,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却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编制合并报表。所以在我国,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应采用质量标准原则,即实际拥有一个企业经营、财务决策及获益的权利时,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3.合并方法的选择。全面取消权益结合法是合并会计报表方法发展的未来趋势,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权益结合法在一定范围存在仍有其合理性。首先,权益结合法操作简便,会计处理相对简单,降低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和难度,在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的情况下不失为可行之法。其次,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在换股合并时采用购买法很难取得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权益结合法按账面价值计量就解决了这一难题。但是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并购企业净资产时易被人为操纵,导致资产价值低估。购买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企业的净资产交易,这种交易属于购买性质。在购买法下,被购买企业的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估,购买成本超过重估后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合并商誉。从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及真实计量被并购企业资产角度来看,我国目前合并方法应整体上以购买法为主,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但必须严格限制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条件,以防止对权益结合法的滥用。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模式的选择。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经营活动开展得较晚,资本市场也不发达,国家对外汇市场进行管制,人民币的汇率一直比较稳定。我国目前仍是资本输入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内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和数量不会在总资本中占很大比重,且这些公司的国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大都限于销售母公司的产品、汇回货款等活动,相当于母公司在国外的延伸,因此适合采用时态法进行折算。
5.合并价差的处理。与美国相比,我国会计合并价差处理的缺陷在于合并价差的定义不明确,摊销方法不准确。笼统的定义使理论上合并价差的性质模糊不清,也使实务中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合并价差的处理方面,我国应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即将合并价差进行细化分类,按其归属性质,分别在可辨认资产、负债和商誉项目上体现。此外应针对合并价差的不同组成部分制定不同的摊销方法,以便更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会计理论的研究发展始终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我们既要认真借鉴国外合并会计报表准则的优点,把握国际合并会计报表准则研究发展的方向,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努力解决我国目前合并会计报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2、怎样认识汇兑损益的两种确认方法(当期确认法与递延法)?
对外币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外币的账务处理和外币项目的报告,而处理的方法则取决于对外币交易业务的不同理解和所持观点。对此,国际上存在着两种观点,即单项交易观点和两项交易观点。
1.单项交易观。单项交易观又称一笔交易观,它是将某项交易的发生和随后的账款结算视为一项交易的两个阶段,该交易只有在清偿有关应收、应付外币账款后才算完成,在此过程中,由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应调整该项交易的成本或收入,而不应另作当期汇兑损益处理。
2.两项交易观。两项交易观又称两笔交易观,它是将某项交易的发生和随后的结算视为两项独立的交易处理,该交易在结算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成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不应调整原来的成本或收入。在这种观点下,对于已实现的汇兑损益单独设置“汇兑损益”账户进行核算(我国会计实务中,可以不单独设置“汇兑损益”账户,而通过“财务费用”账户核算),计入当期损益,但对于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又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当期确认法,另一种是递延法。
当期确认法是指将未实现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递延法是指将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反映在“递延汇兑损益”账户,递延到以后各期,待外币账款结算时,再将递延的汇兑损益转入当期。
3、什么是有序交易?非有序交易的情形包括哪些?
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