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3)

时间:2026-01-14

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学生处应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内学生的稳定及相关工作;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系(部)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院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入院治疗;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八条 后期跟踪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康复证明,并到指定的专业医院(常州市102医院)做复诊检查,复检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对经指定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病的或复学后病情复发并经专业医院确诊的学生,应办理退学手续。

1.学生复学后,系(部)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室友对其进行密切监护,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系(部)心理辅导员在每月填写一次的《系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2.院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系(部)提供的情况,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制度:

1、“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2、培训制度。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咨询员、心理辅导员等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各系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小组应对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

3、档案制度。各部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开展工作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信、照片等;学生突发性事故发生后,学生所在系(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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