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享(4)

时间:2026-01-21

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全昌春律师回复:首先楼顶的位臵既不属于黄女士所有,也不属于物业公司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因此楼顶应属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无权处分,物业公司更无权擅自处分。物业公司将该楼顶出租给广告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无效行为。

案例5、停车费按次收费是否合理

家住市区南湖明珠小区的何小姐一下班就匆忙开车往家里赶,目的只有一个:占个车位。从6月1日起,小区取消了停车月卡,改为临时停车,车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先到先得”的规则让不少小区业主每天下午一下班都跟何小姐一样往家赶。业主们质疑的是,物业此举不仅是做 “甩手掌柜”,更是为了多收费。

何小姐说,小区车位本来就严重不足,物业此举首先就是非常不负责任的“甩手掌柜”做法,让业主自己去争有限的车位,而不是想办法去增加车位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我怀疑开发商是为了逼业主购买车位。”按照之前物业通知的按次收费,一天假如进出小区多次的话,每次都要收5元,“一天4次的话就要20元,一个月就600元,停车费翻倍了。”物业管理公司此举是否合理?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胡海良律师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章之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物业公司取消停车月卡的做法,实际上是变相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停办月卡的做法是不适合的,缴费方式应该由停放者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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