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享(2)
时间:2026-01-21
时间:2026-01-21
得到职能部门认定的继承者为业主;受遗赠并得到政府职能部门认定没有纠纷的为业主;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并非业主,而是物业使用人。但其在使用过程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共有车位的使用权,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缴纳物管费的义务。
案例2、房子没住也得交物管费
市民陈先生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交付后,他一直
没有入住。当物管找到他收取物业管理费时,陈先生予以拒绝,理由是自己并未实际入住,未享受服务,所以不应缴纳物管费。那么,陈先生到底应不应该缴纳物管费呢?
司法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
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
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抗辩事由,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就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他应当缴纳物管费。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的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可以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收取的违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