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享(3)
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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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谁能当选业委会成员
王先生、李女士所在的小区准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王先生和李女士都是公益热心人士,兴冲冲地报名参加第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经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审查,王先生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爸爸的名字,不符合业主的条件,不能做为业委会候选人,甚至连投票资格都没有,李女士是和丈夫联名购买的房子,只要出具她先生的书面委托证明,有资格报名参加业委会委员的角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以上案例王先生不是业主当然就不能报名参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了,李女士虽然是业主但她只有一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李女士只有获得其先生的书面委托证明其在参选业委会事项上做为他的全权代表就可以参加业委会委员的角逐。
案例4、顶楼权益归业主还是物业
市民黄女士:去年我购买了一套位于惠州某小区新建楼房顶楼,今年3月,我突然发现自家楼顶上竖起一块广告牌。原来是物业公司将顶楼朝南屋顶出租给一广告公司,租期为2年。对此,我和其他业主都不知情,我们强烈要求物业公司拆除该广告牌。但物业公司答复称楼顶的位臵归物业所有,物业有权出租,业主无权干涉。我认为我购买的是顶楼,楼顶位臵应该归我所有,我和物业公司为此争执不下。请问:楼顶的位臵到底属于我所有还是物业所有,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出租楼顶?我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拆除广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