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体结构验收一般程序的汇总(7)

发布时间:2021-06-09

项目主体结构验收一般程序

备案部门提交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报监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 ;

3. 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

4.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

5.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6. 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7. 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所出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

8. 对工程遗留质量的监督意见;

9.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10. 监督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监督人员。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一)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试验材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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