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体结构验收一般程序的汇总(6)
发布时间:2021-06-09
发布时间:2021-06-09
项目主体结构验收一般程序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 决。
(二)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对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 施工许可证 ;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3.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核查报告 , 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4.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5.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
6. 公安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
7.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 ;
8. 商品住宅的还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竣工验收监督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重点监督 , 主要有下列内容 :
1. 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2.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
3. 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
4. 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 ,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 , 向
上一篇:房屋建筑施工组织设计
下一篇:小学生个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