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
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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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
摘要
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犯罪行为。其中青少年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无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具有生理上机体需要增多、性早熟,心理上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猎奇新事物等特征,因此青少年犯罪现象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得存在着。而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大背景下,青少年犯罪事态日益严重。但如果一味的如同对待成年人犯罪一样对待青少年犯罪,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使其伏法,反而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将通过对多位学者就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简析、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介入的必要性以及社会工作如何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介入即介入方法进行整理和分析。
一、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从 2000 年到2004 年,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 14.18%。 2005 年至 2006 年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达 285 970 人, 约占刑事案件犯罪总数的 34%, 而且青少年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十五” 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 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 5 年间增长 12.6%,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 5 年间上涨 68%。这些数据使得青少年犯罪不得不被列入急需解决的问题行列。
各个学者对青少年犯罪有着不同的理解,黄嘉慧(2014)在《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矫正的介入》中提出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儿童向成年过渡的特定年龄阶段(一般认为14-25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贾亚男(2013)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与社会工作的介入——以乌兰察布市为例》中则讲犯罪行为的概念更加细化,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6周岁的青少年实方氲的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和其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的总称。我对后者的界定更为认同。而对于社会工作的界定各个学者的概念都大同小异,这里采用王思斌教授在《社会工作概论》中的定义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以“功能"论为界定依据,我国的社会工作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专业团体开展的带有行政性的、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第二类是接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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