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本质安全程序管理第二部分(17)

发布时间:2021-06-08

b.各单位及相关方对其所用的锅炉及固定压力容器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档案”,保存合格证书。

c.使用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的工艺条件。

d.操作人员应经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4.1.2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

a.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要求,配合地方检验部门定期对压力容器的检验,各使用单位保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并配合检验单位对检验结果进行标识,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b.对于新安、移装、大修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准备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地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准确、灵敏、可靠。

4.1.3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检修

a.受压元件的检修必须由使用单位制定受压元件的检修方案,方可检修。

b.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应限期治理;对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c.不准带压处理缺陷,对不同介质的容器,处理之前必须制定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d.对季节性或间断性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停用期间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维护保养。 e.安全阀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密封不泄漏,并且安全阀排放口朝向安全区域。

4.1.4依据国家规定,已经淘汰或经检验鉴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决不允许轻易地重新安装继续使用。

4.2便携式气罐

4.2.1使用单位对所有便携式气罐根据储存介质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正确存放。

4.2.2使用单位建立《便携式气罐使用台帐》。在领取便携式气罐时,依据国家或行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进行检查,不合格不得领用,在使用过程中对其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情况,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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