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特罗姆,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9)

发布时间:2021-06-08

例如,一位渔民的捕鱼权限由其采用的捕鱼技术、住所地和通过竞拍获得的占用权共同决定;一位农民分配的灌溉水量的计算则是基于农作物种类、农田方位以及往年用水量。除了规定资源的分配,有些选择规则还规定了使用者对于资源流通的义务。比如,在灌溉系统中,农民制定并实施关于如何维护水渠和处理紧急情况的规则。

4、通过偿付规则和身份规则改变结果。规范公共池塘资源开采的途径之一是在偿付规则中加入惩罚性规则。三种常见的惩罚性偿付规则分别是:(1)罚款;(2)免除对资源的占用权;(3)监禁。每一种制裁方式都从轻到重划分等级,使用的次数从罚款到监禁依次递减。如果资源的护卫、监督机构由政府出资组建,那么护卫、监督人员的工资与资源保护状况、资源使用者的满意度可能无关。如果由资源使用者出资,偿付规则可能要求以户为单位缴纳实物、货币、由资源自主治理组织出资,或者根据公共池塘资源的面积等属性。以这种方式出资,资源使用者会更有效的监督护卫、监督人员的工作。与身份规则密切相关的边界规则和选择规则决定了监护和制裁手段的难易程度。例如,有些林地和鱼塘在一定的月份关闭,这期间进行的违规开采活动很容易被发现。总之,在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过程中,资源维护的费用应该与产出成适当的比例,如果支付护卫、监督者的负担过重或者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过轻,都有可能导致开采者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

5、通过信息规则、范围规则和聚合规则改变结果。信息规则、范围规则、聚合规则是其他4类规则的补充。在治理较小的公共池塘资源时,开采者自发交换信息并相互监督,然而在资源价值高、规模大的情况下,信息的公开、传递往往由众多规则来规范。例如,在美国南加州8个地下水盆地资源地区,成功解决地下水过度使用地区的信息规则和其他地区有很大区别,前者要求地下水的开发商每年报告开发量以及计算开发量的具体方法,而且开发商每年也会被告知监督机制的表现、地下水盆地的状况和其他开发商的生产情况。范围规则可以用来确立保护区,即资源开采者只能在保护区以外的地方进行开采活动。聚合规则广泛应用于集体选择过程中。一条常见的聚合规则是要求资源开采者结队进行开采活动,这样就增强了开采者之间的相互监督,减弱了对雇佣护卫、监督者的依赖。

规则的制定、修改常常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资金,所以除非资源使用者相信规则所带来的预期收益超过这些付出,否则是不愿意制定或修改规则的。研究表明,在资源所属社区内,如果资源使用者们相互信任、互惠,那么建立和维持一个相对成功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体制就越有可能。当然,这并不是说资源使用者们在一个封闭的社区内特立独行,他们的自主治理规则要符合大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并积极去争取司法机构的保护与支持。奥斯特罗姆指出,在一个行动情境内,地方政府常常是一个关键的参与者,它并不一定直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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