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利润信息的合理使用_合并报表净利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新会计准则下利润信息的合理使用
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之选择
陆正飞张会丽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100871) *
摘要!新会计准则使得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之间的差异骤然扩大,这对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决策、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业绩考评等方面都将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上述领域可能面临的问题,就相关决策者应如何合理使用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信息做了评析。本文认为,合并报表净利润为股东和债权人决策提供了基础性盈利信息,而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则具有补充作用;
就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而言,母公司只有依照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两者孰低原则进行股利分配,
才能确保财务稳健;从内部业绩评价的角度看,考评母公司管理层的业绩时,在评价体系中应赋予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以适当的权重,从而既起到有效激励的效果,又有利于财务资源的集中控制。
关键词!净利润 股票定价 信贷契约 股利分配 业绩评价
一、引言
就企业集团而言,母公司究竟应该只披露合并报表,还是同时披露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这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合并报表反映作为经济主体的集团(母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的集合)合并的会计信息,母公司报表则提供作为法律主体的母公司自身的会计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7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4号 所有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的合并 和2007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0号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非控制权益:对ARB51的修订 ,主张合并报表是最恰当的报告方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08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独财务报表 也规定,除满足特定豁免条件外,母公司应编制和披露合并报表,但没有强制规定哪些主体应当编制供公开使用的单独财务报表(即母公司报表)。根据我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 和我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必须同时提供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由上可见,各个国家对母公司财务报告存在两种制度安排,即:%单一披露制&和%双重披露制&。前者是以合并报表取代母公司报表,母公司只对外提供合并报表,而不提供其自身的财务报表,美国和加拿大等实行单一披露制;后者要求母公司同时提供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中国等实行双重披露制。总体而言,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单一披露制&和%双重披露制&的选择大都是基于假定,而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和经验证据支持。此外,合并报表对于债权人的有感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70532002和70972011)的资助。
*指%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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