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研究国际法案例分析(2)

时间:2025-03-11

其北京分社代表该会社在春季广交会上与天津某外贸公司正式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已FOB价格条件成交。由天津外贸公司提供1500吨钢材。1998年9月10日前在大连交货。1998年6月,双方通过传真达成补充规定:(1)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争议,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的处理,应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进行。天津某外贸公司于9月9日如约将钢材运至大连。检验后,三元株式会社以质量不合约定为由,拒绝收货装船。双方遂起争执。1998年11月,天津,某外贸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2.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告可否在中国其他法院提起诉讼?若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盐业银行香港分行诉香港紫心集团案

【案情介绍】

香港紫心集团于1978年2月15日至1980年11月26日间共拖欠盐业银行香港分行贷款本息港币10067308.12元。紫心集团在向盐业银行香港分行借款时,先后将坐落于香港九龙狮子石道12-16号泰丰楼地下商场6号、香港士瓜美景街68号安泰大厦八楼D座等八处房地产向原告作了抵押。按抵押时估计约值港币480万元。因紫心集团未按期还款,盐业银行香港分行于1983年4月11日至1986年11月底,陆续变卖了紫心集团所抵押的房地产,截收了福建省厦门电子工业公司汇给紫心集团的款项,及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讨等,共收回货款本金港币3455591.91元,尚欠6611716.21元。

紫心集团在香港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后来盐业银行香港分行得知紫心集团在内地有多处投资,尤其是紫心集团与珠海市工业局合作经营了珠海市狮山工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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