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研究国际法案例分析(16)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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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须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丁映秋。因此,李庚、丁映秋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法律问题】
我国法院能不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51:北京保险公司诉埃及“亚历山大”轮案——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案情介绍】
1992年1月8日,“亚历山大”轮由美国装载纤维棉和地毯编织机械设备30箱,运往上海、天津。2月抵上海卸下部分纤维棉,剩余部分连同地毯编织机械设备于3月15日抵天津新港。根据船方签具的清洁提单,这些货物在美国装船时是完好无损的,但卸货过程中发现地毯编织机械设备有22箱严重残损。3月20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制作22箱货物残损清单,船方也予以签认。卸货后,收货人北京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请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货损原因系由于“亚历山大”轮货舱没有分层隔板,货箱不适合当地装载于货垛中层,货箱遭受上层货物的重压所致。初步确定货损约达30万美元。这些地毯编织机械设备的货运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北京保险分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船方对货损负责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由“亚历山大”轮船东埃及金比轮船公司赔偿货损30万美元。当“亚历山大”轮船8月11日驶抵广州黄埔港时,北京保险分公司便于14日委托广东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扣船,同时也向船东提出索赔和先行提供担保的要求。
在法院准备扣押“亚历山大”轮期间,广东保险分公司通知金比轮船公司,它已向法院提出扣船申请,要求船东立即提供银行担保。船东接电后,立即通过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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