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研究国际法案例分析(10)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速冻蒜米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吨305美元的价格向被告出口蒜米35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9年11月4日向被告发货24吨,价款为7320美元。1999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花生米进出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烤红衣花生米12吨,单价750美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9年3月20日向被告发货12吨,价款为9000美元。综上,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272万美元,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9.272万美元,并承担经济损失8000美元。
被告答辩称:(1)原告对于其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复印件(包括无法辨认是传真件还是复印件的证据),证据形式上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其他证据相互之间缺乏联系,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证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原告货款。(2)从原告诉状及其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涉及两批货物,对于该两批货物,原告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其货款的事实,因此被告对原告无任何责任。(3)对于平度市公安局对车汉植所作的询问笔录,系公安超越职权故意介入经济纠纷作出,程序不合法,且车汉植本人否认其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法院不应采信,并且该询问笔录也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
法律问题:
对于被告的第一项答辩理由,即原告提出的证据无效,应该依照哪国法律判断?对于其第二项答辩理由,即原告的证据能否证明双方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依据哪一法律判断?
44: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向中国送达判决书案——邮寄送达
【案情介绍】
1985年10月,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将其审结的蔡德林与周德才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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