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制度(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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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于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对于辩护人的作用大致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接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2.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惜只能在法院处得到的只是由
检察院交于法院的部分复制的材料)
3.会见和通信(那得看该律师的知名度拉)
4.充分运用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调查取证权
5.在庭审中充分提供自己的辩护意见
6.同时也应做好被害人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以便争取从宽处
理.
然则看似我国的辩护制度的发展有着极大的进步,但反观杜培武
案则不难看出,现如今我国的辩护人制度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辩护人难以发挥和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难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使得好多辩护的权利变相的显得摆设一般,对案件的发展起不到任何作用.而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和我国的法制建设的进程是一致的.而且辩护制度的完善关乎着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和一个民族的民主程度.而我国的辩护制度的严重缺陷已经逐步导致我国的司法建设的进程阻碍,是人民对于司法公正的失望与不信任,可能导致司法的改革难以完成.因此有必要对于现在的辩护人的制度的缺陷有个深入的了解是当今及其必然的.
在我国的现如今,律师行使辩护权在对于公权力的约束中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使得辩护率及其低下,仅仅只有30%左右.现在的刑事案件中,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客观条件对于辩护权的运用是一种得极大的阻碍.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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