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制度(2)

发布时间:2021-06-08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首先,警方对杜进行了刑讯逼供,而且极为严重。长达三天的疲劳审讯,并对其进行殴打逼供。导致因其超出了杜的生理和心理的极限,不得以招供。根据《贯彻《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之规定:“…凡经查

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院确认杜培武无罪。其次警方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误导侦查视线。

2.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一个人的犯罪的主观动机对于其是否犯罪其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此案中杜培武在主观上根本不知二王的关系,何来的情杀,因而认定其有预谋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认为杜犯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遂不成立。

3.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因为原因有四:1 杜无作案时间2 公诉机关说不出明确的作案地点3 警

犬的行为无法认定杜在车上带过故此证据不成立 4

杀人凶器至今下落不明。

针对刘律师层层发难,公诉方无理以对。然则公诉方始终认定杜为本案凶手,遂认定律师为无稽之谈。让人更想不到的是法官竟然和公诉方沟壑一气。果然,昆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律师的辩护是“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杜培武在法庭上没有杀人的申辩,则认为是“纯属狡辩,应予驳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不得不对中国现行的辩护制度进行刨根究底

首先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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