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制度(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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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和犯罪积极做斗争,因此设立辩护人的辩护制度有着积极的意思。
随着社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必然的趋势,因此对于辩护人得有一个确切的定义,目前认为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既然辩护人的意义如此重要,那么其作用在诉讼中的地位十分突出。
《刑事诉讼法》第35 和第36 条规定有:“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
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审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在我认为,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最大作用在于如何帮助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明帮助犯罪嫌疑人免除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简言之,就是帮其开罪,意思和“收人钱财,替人消灾。” 差不多。在法庭上面辩护人帮助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有公诉方提出的控告进行辩解和反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其获得公正合法的诉讼结果.同时辩护人可以在犯罪人的侦查起诉阶段因有两次会见的机会可以更好的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为辩护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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