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谈话制度(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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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培训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提高系统国家公务员素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系统国家公务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力和义务。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交流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有计划的交流制度。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进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异地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在一地从税工作五年地上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异地交流的人员一旦组织决定,本人应无条件服从,凡不服从组织决定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一律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回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者,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一条 凡有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按省人事厅鲁人[1998]133号文件办理。
第三十二条 应回避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第九章 辞职 辞退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辞职是指本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单位的任用关系。辞退是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单位与其的作用关系。
第三十五条 辞职辞退按任免权限审批。
第十章 退休
第三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由任免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并报上一级机
关备案: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劳动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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