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谈话制度(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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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评议情况。
(三)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研究,集体讨论决定。未经考察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交党组研究。任免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地税局同意的职务,要呈报党组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干部考察材料、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等。
(四)任免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同干部谈话,一次变动较多的,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五)作免决定作出后,应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任免文件的格式、用语在规范、严肃,任免的职务要明确。晋升为上一级地税局管理权限内职务的,还应及时将干部档案报送上一级地税局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时要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市局可给予股级以下人员嘉奖以下的奖励。其他人员的奖励须经烟台市局和省局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奖励在提出奖励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的各项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决定给予;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要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对党员违纪的,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国家公务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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