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本知识百问(8)

发布时间:2021-06-08

房地产知识解答

2、问: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1)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3、问:有哪些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

答:下列房地产, 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

(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6.有哪些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

(一)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4、问:有哪些行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房地产转让?

答: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1)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法人企业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3)收购或者合并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国有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

5、问:有哪些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答: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1)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2)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的机构之间的房地产行政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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