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本知识百问(3)

发布时间:2021-06-08

房地产知识解答

(4)变更登记;

(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

(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19、问:哪些房地产登记须办理公证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登记应当办理公证:

(1)房地产赠与、继承;

(2)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转让、抵押合同应当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20、问: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的,由登记部门撤消核准登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1、问:什么情况下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记事项:

(1)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2)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3)登记部门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22、问:房地产登记中,土地的使用年期是怎样确定的?

答: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规定如下:

(1)居住用地 70年;

(2)工业用地 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23、问: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答:(1)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2)土地灭失;

(3)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

(4)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

(5)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6)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问: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同时转让、抵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同时转让、抵押。

25、问:“二手楼”使用年限从何时算起?

答:“二手楼”的使用年限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之日或《房地产证》确定的起始日起算。

26、问:什么叫“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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