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本知识百问(2)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房地产知识解答
12、问: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政府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负责,登记申请文件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宝安、龙岗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
13、问: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暂缓登记?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1)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2)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3)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4)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没收、查封等限制的;
(5)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14、问: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
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
(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时的法定名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
(3)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
(4)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5)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
15、问:可否用化名、别名、他人名字申请产权登记?
答:不能以化名、别名申请产权登记。
16、问:房地产登记中所说的身份证明是指什么?
答:房地产登记中所说的身份证明是指: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属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17、问:哪些房地产登记需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上面所说的有关当事人包括:买卖双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房地产共有人、房地产交换双方、赠与双方等。
18、问: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答: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
(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可单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