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本知识百问(5)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房地产知识解答
36、问:房地产实际用途与《房地产证》上记载用途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实际用途与《房地产证》上记载用途不一致时,由房地产登记部门查核原始登记资料确定。
37、问: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
答: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但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由于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分该房地产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8、问:申请人如何向房地产登记部门领取办文结果?
答:申请人带上收文回执,凭身份证明向房地产登记部门领取办文结果。遗失收文回执的,申请人凭身份证明及遗失收文回执具结书领取。
39、问:房地产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答:房地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及其他登记、抵押(注销抵押)登记和查(解)封登记等。
40、问:如何申请办理到期房地产续期手续?
答:根据深府〔2004〕73号《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规定,到期房地产是指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到期房地产申请续期的,可以是该宗地上的所有权利人,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是单个业主。
申请续期手续如下:
(1)属整宗用地续期,或整宗用地补交地价进入市场的,由地政部门办理。核定并收取地价后签订补充协议书或增补协议书。用地单位凭补充协议或增补协议书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上述情况之外的,直接由房地产登记部门受理后核定地价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初始登记
1、问:什么叫房地产初始登记?
答: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房地产登记部门确认其房地产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2、问:哪些情况应申请初始登记?
答:(1)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
3、问: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①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②付清地价款证明。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用地红线图;
征地补偿协议书。
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