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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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合格报告;
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9、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八、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备案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
产。
九、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建设
项目概算,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制度,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此项工作的情况将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中进行考核。
十、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将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备案情况
纳入项目信贷审查的条件,并加强对贷后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或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建设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80条、83条等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
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
十三、其它事项:
(一)审查和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
原则,审查机构和竣工验收单位及专家应当保守有关评价机构和建
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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