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9)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一、
1、 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每一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要求。
2、 掘进巷道施工前,必须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40米前有可靠的通风安全措施,掘至回风绕道以里40米内,必须形成分区通风系统。
3、 凡局扇供风地点,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对瓦斯涌出大或涌出异常地点,局扇还必须配备备用开关,风筒逢环必挂,做到“两靠一直”,接头严密不漏风。
4、 矿井风量管理符合要求,确保需通风区域不出现微风区、无风区、瓦斯积聚区或瓦斯超限现象。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5、 掘进巷道同 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必须有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在贯通过程中严格执行。罚责任单位5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6、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治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附近20米范围内应停止一切工作,及时处理瓦斯积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7、 矿井安全装备管理符合规定,监测系统可靠、灵敏,吊挂符合要求,计量器具符合标准。
8、 及时处理局部瓦斯积聚,生产中易于积聚瓦斯的巷道顶部,独头上山上部、溜煤眼、非紊流状态的地点、巷道高处,需增设瓦斯测点,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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