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5)

发布时间:2021-06-08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刚到贯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执行。

2、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施工队组编制巷道贯通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查,通风科编写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巷道贯通前,一般巷道距贯通点20米,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米,施工单位地测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单”,项目部地测组复核,通风科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做好贯通后的系统调整安排,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由分管副矿长和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统一指挥,通风科和施工单位的区、队长在现场具体指挥,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

4、施工单位编报的《巷道贯通申请单》审批后,施工队组在贯通的当天审批《容许巷道贯通申请单》,确定贯通具体班次,《容许巷道贯通申请单》必须经安检科及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审批不全不容许贯通。

5、安监科在巷道贯通前应做好瓦斯检查工作和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后要求立即实行全风压通风系统,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且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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