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刑法的概念(6)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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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綜覽
第一節 各 罪 鳥 瞰
分則是犯罪類型的具體描述,總則規定各犯罪類型的共通原理原則。對於同一個犯罪類型,分則與總則各有觀照重點。以殺人罪為例,總則討論的重點可能是:因果關係、錯誤、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是否正當防衛或具備其他合法事由、罪責等問題。分則討論的重點可能是:生命的始點與終點在那一個時刻?安樂死該受處罰嗎?殺人罪的類型有那些?自殺是否為刑法所禁止?
一個難以被容忍的行為類型,亦即,反社會倫理與社會危險性的程度都相當高的行為,才可能被犯罪化。刑法分則是犯罪的完整目錄,立法者如果把犯罪化的指標放寬,犯罪目錄就會更加琳瑯滿目。犯罪目錄膨脹,意味著人民可能動輒得咎,刑事司法機關可能兵疲馬困,國家的司法成本可能因此耗盡。立法者必須謹慎思索,究竟為了什麼,以刑法對付某一個行為類型。
以刑法對付某一行為類型,是為了保護重要的生活利益,稱做法益。法益有具體的持有者,攻擊或破壞這類法益,稱做「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有些生活利益屬於社會整體,攻擊這類法益,稱做「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以及「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合稱侵害「超個人法益」的犯罪。攻擊超個人法益的犯罪,多無直接被害人,處罰侵害行為,常常是為了保護抽象的社會機制,例如:社會交往的公正性、家庭功能、公共安全。這類無被害人的犯罪,不容易描繪實際上的侵害,實際上的侵害也不能任其發生,因此,某個行為只要有侵害公共安全或其他社會機制的可能,就會被處罰。立法者在這類無被害人的犯罪上,使用了大量的「危險構成要件」,可能是具體危險犯,也可能是抽象危險犯。
犯罪類型的立法順序,依次為: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10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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