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期管理规定(4)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员工请假管理
半年安臵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安臵的,次年才能享受探亲待遇。
(6)员工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原则上现役军人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如确有特殊情况军人一方不能探亲的,经部队证明,其配偶可享受探亲待遇。
(7)享受寒暑假的员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另给探亲假。如寒暑假期不足探亲天数时,可按探亲假天数补足。
2.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路程假按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给予。探亲假允许分两次使用,但只给一次的路程假。
(2)当年的探亲假必须当年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休不完的,经领导批准,可延期至次年一季度内休完。延期还未休完的,不得结转、积存,也不得发放工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
(3)分居的双方因弄虚作假当年分别享受探亲假的,大桥局一方员工应按事假处理;如双方都是大桥局员工,其双方享受的探亲假均按事假处理。
(二)四年一次探亲假
已婚员工与父母分居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并从结婚的当年算起,四年期间的任何一年,经领导批准均可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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