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期管理规定(3)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员工请假管理
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年休假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桥人[2008]323号)。
第四条探亲假
(一)一年一次探亲假
1.探亲条件
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亲居住在不相邻城市(指地级及以上城市,下同)的,可享受探亲假。员工与父母亲一方居住在相邻城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1)员工调动工作后造成分居的,上半年调动的,下半年可享受;下半年调动的,从次年起享受。
(2)未婚员工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同年结婚后,与配偶分居的,从次年起享受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待遇。当年未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上半年结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下半年结婚的,次年方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3)已婚员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未婚员工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次年可享受探亲待遇。
(4)员工父母双亡,且本人离异或丧偶,如有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由员工供养并分居的,可以享受每年20天的探亲待遇。
(5)复退军人和转业干部安臵后分居的,可享受探亲待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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