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法制保障(2)
时间: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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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
胡建华:论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法制保障
俗、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及其规律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
3.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本身是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对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表达得非常清楚,但对这些问题如何转变成法制建设的问题,是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应该从法学角度进行思
[5]考的问题。笔者认为新农村它不仅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还是
法制的农村,是具有法治可持续发展内涵的农村。在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每一个社会生活领域都要建立起相应的法的制度,树立相应的法的观念。同时新农村建设的每一个成就和成果都需要法制把它固定化。所以,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制建设也应该成为一个很重要的任务。
4.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加快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该地区新农村建设仍然处于艰难的发展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该地区新农村建设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渝东南民族地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该地区新农村建设与全面发展,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加快该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4]
二、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法制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新农村建设相关立法不完善
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相关立法缺失和法律法规不完善,依,比如,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但是,人民调解还没有一部规范的法律“三位一体”调解工作实践中,,”,但是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有些法律法规在规范,,该地区农村“两委””,严重削弱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成为影响渝东南民
[6]。
2.由于渝东南民族地区受地理环境、传统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该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比较低,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比较难,而且开展法制教育渠道不通畅;同时由于普法力量薄弱,普法队伍不能完成繁重的法制宣教任务,导致了渝东南民族地区农民法制教育程度比较低。主要表现为无意识违法违规,不会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利益诉求渠道、方式不当,对法律的严肃性及违法后果严重性认识不足等。
3.新农村建设执法力量不足
渝东南民族地区警民比例偏低,有限的警力只能把该地区各级政权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作为工作的重点,而基层的派出机构力量比较薄弱。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例,只有6个基层法庭,一个法庭管几百平方公里地区,实际工作受到自然条件的极大限制。加之渝东南民族地区城市化水平低,农村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治安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一些农村恶势力滋生,地痞、村霸现象偶有存在,成为新农村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4.新农村建设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目前渝东南民族地区的法制环境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与社会服务需求不相符;二是公民的法制意识不强,抗法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尊重法律意识还不强,独立司法经常受到干扰。比如怨声载道的“执法难”、“执行难”,就折射了渝东南民族地区法制环境的深层次问题。一些群众对法律判决的问题,仍想通过其他力量和渠道加以改变,同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也想用自身权力、地位去影响法律的实施,因此,执法者叫难,人民群众叫难,总而言之,法律有时不能成为渝东南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最根本最重要的手段。
三、完善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法制保障的主要措施
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法制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而且花大力气才能完成的事业。
1.切实加强渝东南民族地区各级党委对农村法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要把渝东南民族地区农村法制建设工作列入各级党委的工作议事日程。笔者建议在各级党委政法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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