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法制保障

时间:2025-02-26

新农村建设

2009年第2期

(总第62期)边疆经济与文化THEBORDERECONOMYANDCULTURENo1212009General1No162【农民 农村 农业】

论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法制保障

胡建华

(长江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学系,重庆涪陵408100)

摘 要: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有序、科学协调的开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法

制保障又是该地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法制保障还存在立法不完善、宣传

不到位、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从综合系统的角度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渝东南民

族地区各级党委对农村法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强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相关立法工作,加大对渝东南

民族地区新农村法制建设工作的投入,逐步提高渝东南民族地区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法律素质等等,以期扎实

有效地推动该地区新农村建设朝着既定的目标取得更大的发展。

关键词: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法制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25409(2009)0220018203

经济欠发达、文化教育相对落后是渝东南民族地区主要特点,需要有科学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以切实推进和保障新农村建设的稳步发展、彭水“一区四县”为国家级贫困区县,老、少、边、山、,对该地区来讲,不仅意义重大,。

一、1.,目前正处于由自然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转型过程,这一转型过程是与该地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紧密联系的。由于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历史传统文化等方

[2]面的原因,自然经济在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主要是为满

足自身及家庭的需要而生产,剩余产品的交换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生活需求的一种补充,在此经济模式下,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依赖性并不强,人们可以相互独立的生存,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因素和动力取决于自身,在这样的经济关系背景下,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运行是低效、缓慢的。新农村建设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社会化经济,其经济活动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要求建立在比较专业化的社会分

[3]工基础上,这种分工导致人们相互依赖性加强,要求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要实现由自然经济向现

代经济的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要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缓解必须依靠法制的力量予以保障。

2.对法律制度环境的必然要求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分为三个层次:(1)宪法秩序,它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套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规则的规则。(2)制度安排,它是在宪法秩序下约束行为模式和关系的规则,指各种具体的法律和制度。(3)规则性行为准则。它是基于意识形态的习俗和伦理道德原则,是赋予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基础。基于此,要促进、推动渝东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要求必须为该地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尤其是法律制度环境,要求必须依据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和制度,充分行使自治权,加强该地区经济发展立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立法,实现新农村建设法律制度内部个层面的内在协调,同时要求该地区新农村建设法律制度建立在对该地区的社会历史文化、习

收稿日期:2008210209

基金项目: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7-ZH01)

),男,重庆涪陵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基础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作者简介:胡建华(1976

教育研究。[1]

18BIANJIANGJINGJIYUW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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