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8)

发布时间:2021-06-08

2 、 本案中庐山公路两侧的乡村和个人开山采石 , 违反了 《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中关于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的以下规定: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 办理审批手续。本案的乡村和个人开山采石 , 未经任何部门的同意 , 更为严重的是 , 虽经庐山风景区管理部门多次制止 , 仍然我行我素 , 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

(2)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各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 , 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 , 必须及时清理场地 , 进行绿化 , 恢复环境原貌。本案的乡村和个人在开山采石的过程中 , 不仅导致庐山公路两侧自然地貌被毁 , 而且导致山崩、泥石流等生态恶化现象 , 同时严重违反了 《 管理条例》 的规定。根据 《 管理条例 》 第 15 条的规定 , 可以由风景名胜区的主管机构对乡村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止破坏活动 , 赔偿经济损失 , 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 由于本案违法行为情节恶劣 , 造成的后果严重 , 已触犯了 《 刑法 》 第 344 条的有关规定 , 还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 案情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 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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