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2)

发布时间:2021-06-08

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问题】

(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

【分析】

(1)环保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厂未执行“三同时”规定,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其次,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已严重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2)该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预制板厂。当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 案情 】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 案情 】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于是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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