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5)

发布时间:2021-06-08

人默认了代理人甲公司的违法放飞行为。我国《 民法通则 》 第 67 条规定 : “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 , 本案中 , 环保局应对世摩赛组委会和甲公司共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而不是仅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

【 案情 】1992 年 3 月 , 买合买提 马那甫在新疆托克逊县辖区内采挖麻黄 草 2 吨 。 因该县麻黄厂已停止收购麻黄草 , 便雇用本队个体运输户阿不都 热合满的牌照为新 40-04040 号汽车 , 将 2 吨麻黄草 运至乌寄木齐新疆制药厂出售 , 被乌 鲁 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 。 经检查 , 马那甫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物的合法批准手续 , 而且马那甫所采的麻黄草部分系 带根采挖 , 违反 了《 草原法 》 的有关规定。

乌市草监所便于1992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 没收草主马那甫的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 2 倍的罚款 ;(2) 没收车主热合 满拉 运麻黄 草 的使用工具新 40-04040 号汽车。对上述处理 , 两人均不服 , 分别向乌鲁木市小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乌市草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法院受理此案,认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作出判决 : 撤销乌市草监所对热合 满的处罚,并赔偿热合满5月份 至 6 月份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700 元 ; 维持乌市 草 监所对马那甫的行政处罚。

【 问题 】

1 、 乌市草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 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 哪些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为什么 ? 2 、 法院的审理是否合法 ?

【 分析 】

1 、 乌市草监所对马那甫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 草原法 》 第 11 条规定 : “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 进入草原者须持有县级以上畜牧部门与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采药许可证; 禁止连根采挖 , 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等。 ” 本案中马那甫既没有取得采集证 , 又采取法律不允许的连根采挖的方式 , 乌市草监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 但乌市草监所对热合满的行政处罚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热合满与马那甫只 存 在运输合同关系 , 其货车不属于马那甫违法采集麻黄草的使用工具 。 乌市草监所将热合满的货车定性为马那甫违法采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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