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7)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 案情 】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2004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7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的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题:请说明该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答: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 74.2分贝,所处区域为 Ⅱ 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 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 但乙厂置之不理。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 5000 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