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理论之比较研究(2)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理论之比较研究
平、诚信等原则,两者都禁止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思想之区别: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明确说明:“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
本法。”其着重点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 目前,在我国经济领域里,不正
当竞争行为已具有相当普遍性,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是竞争机制本
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要求国家以强制力对竞争秩序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排除妨害竞争的不
正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在促进和保障竞争的同时,起到了抑制竞争中产生的消极
影响的作用。 而反垄断法则基于经济自由主义和经济民主主义的理论出发,其目的在于
保障企业自由,打击垄断,消除企业间的差别待遇。 竞争的过程也是自然垄断形成的过
程。反垄断法的精神在于它保障企业获得公正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会,保障企业平等地进入
市场,打击和控制自然垄断及政府支持的行政垄断,消除企业间的差别待遇,实现企业间的
公正、自由、平等基础上的竞争。 2、调整角度之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都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反竞争法是从规
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
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
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
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 市场的宏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法只着眼
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 3、调整
关系之差异: 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
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
断、限制竞争行为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以它们为中心,凭
借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优势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
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案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
对中小企业的保护。[!--empirenews.page--] 三 对于那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些
是垄断行为,各国法律均给予了明确的界定,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采用欺骗的手段
进行交易的行为,如经营者通过假冒、仿造等方式销售产品;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如诋毁、
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妨害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为自己谋取非法的利益;
商业贿赂行为,如通过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为自己获得交易机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不正当地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的行为;巨奖销售行为;制造困难,妨害竞争对手正常经营的行为,
等等。这些都属传统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包括的内容。而反垄断法中则包括了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两项内容。其中典型的垄断行为
有:独占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以垄断为目的的兼并行为;股份保有,即一个企业不正
当地占有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本份额,也包括两个企业彼此占有对方的股票或资本份额;
独家交易,即生产某种特定产品或系列产品的厂商,只允许它的销售商经销其一家的产品,
而不允许经销其它同类竞争者的产品;不同企业董事的交叉兼任。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有:
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即生产企业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产品时,要求他们必须按其限定
的价格销售产品;差别待遇,即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同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所提供的商
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的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待遇,最常见的差别待遇是
价格歧视;掠夺式定价,即经营者为了挤垮竞争对手,而在一定的市场或一定的空间内,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
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配出售其它商品或服务,或就商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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