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调控初探_基于信息经(7)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金大卫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调控初探
Rh+Rcmaxhxfhdx
hh农民不合谋的条件:s1tI且uRRhhhuRfdx\uuR-rCfdxfdx\fdx\R-rCfdxHHHhH1HH
令K和L
分别为参与约束IR和激励相容约束IC的拉格朗日乘数,那么上述最优化问题的一阶条件为
:vc+Kucfh+2Lufh-fH整理得:2fH-fh=ucfh=0=2LfH-fh2L+-Kfh农民的收入随似然率fH的变化而变化,较高的似然率意味着农险数据x有较大的可能来自分布fhR<R,反fH,即农民弄虚作假。如果政府能推断出农民选择合谋的可能性较大就惩罚他
之亦然。保险公司可同理分析。相应的政策建议包括:政府应该加大对保险公司上报农险数据的审查;优化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模式;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保险公司应该强化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确保上报农险数据的真实可靠。
四、政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深度和广度
就支持力度而言,从农业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来看,西方国家政府财政均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了50%~60%的保费补贴。墨西哥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低于2/3则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潘勇辉(2008)研究表明农民期望政府补贴保费的水平应达到60%。基于此,综合考虑中国国情,笔者认为中国各级政府财政对保费提供的总体补贴水平不应低于60%,否则难以达到充分调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就支持深度而言,改进对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使得剩余索取权的实现成为可能。一是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应的动态绩效评价体系。政府在确定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政补贴数额时,要适当参考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天气因素、同行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平均业绩、保险公司的非农业保险的经营业绩等其他可观测因素,用这些因素与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绩共同考评保险经营主体经营农业保险的努力程度,并由此决定政府对其的财政补贴数额。这样,政府可以在更为确定的财政支出预算约束下,以最优的财政补贴规模激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同时,保险公司也可在政府的财政补贴下最大程度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水平。二是/以奖代补0取代目前对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的直接补贴方式,/干得好可能就多给,干得不好可能就不给0,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0的乘数效应。三是探索开展结构性再保险创新。结构性再保险会使风险从直保公司转移到再保公司,因而它不仅发挥了资本的功能,还会随着实际损失变化提供同比例的支持,即使承保损失超过预期,再保人也会赔付。
就支持广度而言,一要着力构建基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技部门+农业保险公司+农村金融机构+农户0六位一体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协同机制,实现农业收益保障、风险控制、农技服务以及金融服务的有机结合和无缝对接。通过/以投保为放贷款条件、以保单质押0等方式,将保险业务与信贷业务联系起来,形成/农户买保险y风险有保障y银行愿放贷y农户更愿买保险0的良性互动局面,既拓展了保险、信贷业务,又消除了农民和银行的后顾之忧。二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现行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政策的基础上,出台免征农业保险所得税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其他
上一篇:旅游线路设计方案
下一篇:2015最新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