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税2010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8)

时间:2025-04-06

(4)经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报告。

2、坏账催收记录问题

债权人符合坏账条件的应收款项笔数较多且数额较小时,如欠缴电费、电话费等,允许采用《坏账损失催收记录清单汇总表》,企业须保留原始记录备查。

3、应收款项单笔数额较小的掌握问题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单笔数额较小应区分企业和个人分别掌握。应收款项为企业的,单笔数额在1万元以下;应收款项为自然人的,单笔数额在1千元以下。

五、固定资产、存货资产损失问题

1、固定资产、存货处置残值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或存货发生毁损、报废,原则上须经处置后才能确认损失金额。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企业应提供固定资产或存货确属无法处置的书面说明材料,以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金额。可收回金额可以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暂定为账面价值的1%。以后年度处置时,处置收入并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批量处置废品,处置收入与报废、毁损资产无法对应问题

对电力等财务核算、内控制度较为健全的企业,由于其批量处置废品,无法与报废、毁损资产一一对应,其非正常报废、毁损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当年废品处置收入后的余额作为资产损失报损金额。

六、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前年度”时间确认问题

对国税函【2009】772号进一步明确如下:符合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确认条件,确认年度在三年(含)内的,税务机关可按照损失确认年度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予以审批,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确认年度在三年以上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七、企业资产哄抢、诈骗损失问题

企业资产遭受哄抢、诈骗发生的损失,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存货的账面价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八、企业股权转让损失问题

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企业发生的其他股权转让损失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

企业报批时,应提供资产处置方案、股权转让合同、原始协议的合同和财务报表,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处理。

九、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认定问题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中提到的 “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十、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法律效力问题

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具有法律效力,允许作为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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