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税2010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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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新购固定资产装修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14、问:企业固定资产-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固定资产折旧在实际使用单位计提,房屋产权属于集团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单位,实际使用单位可否提计折旧? 答:固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一致,使用单位不得计提折旧。
15、问:所得税法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发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什么时期可以计算摊销费用?
答: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进行摊销,但投资性房地产除外。
16、问:数控机床等数控化生产设备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3年。数控机床等数控设备属机械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低应为十年。
17、问:《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摊销规定不一致,所得税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如何计算?
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年限内分期摊销,但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8、问:企业绿化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除名贵花卉、林木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绿化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19、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二)中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对分摊利息费用应出具(取得)何种凭证?
答:房地产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及利息发票等相关凭证。
20、问: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允许按照合同金额的10%预提,这里的合同金额按照分合同计算,还是总合同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文件精神,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可按总包合同计算,对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1、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款中:“ 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 ”。对于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有什么要求,资产清偿证明由谁出具,市场公允价值由谁估算? 答:强制执行证明应由法院出具,资产清偿证明应由债权人出具。市场公允价值以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22、问:企业将长期积压的存货低于账面价值对外销售,是否属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资产损失?
答:存货低于账面价值销售,应视为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损失不需审批。
23、问:国税发[2009]88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款,企业提交的损失原因证明材料中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