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税2010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7)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答:国务院国发[2011]4号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在总局下文明确之前,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限暂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即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41、问:福利企业等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属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税办函[2009]547号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暂按免税收入处理。
42、问:(1)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能否冲减研发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产品送给外单位试用,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1)对于研发产品试生产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2)可按视同销售处理。
浙江省国税关于2010年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解答
2009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我处对各地遇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归纳汇总,并在舟山召开了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供各地在税前扣除审批工作中掌握。
一、存在保质期的资产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问题
存在保质期的资产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在合理损耗范围之内的属于正常损失,由企业自行扣除;在合理损耗范围之外的非正常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
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存货变质损失相关证据认定。
企业应将存货的合理损耗范围及自行扣除项目、金额资料保留备查。
二、清算期间资产损失问题
企业清算所得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由主管税务机关逐项审核清算企业的资产、负债处置损益。资产损失审核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关于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投资损失的相关内容进行。
三、搬迁企业资产损失扣除问题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再税前扣除。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企业拍卖机器设备等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四、应收账款资产损失问题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相关认定证据确认问题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需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能提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书面的催款证明或协商证明;
(2)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其中资不抵债需要企业提供债务人按账面价值计算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三年亏损需要企业提供债务人按账面价值计算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需要企业提供“由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债务人连续三年未年检证明或债务人企业被注销、吊销执照的证明”。
(3)债权人与债务人被认定为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