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税2010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5)

发布时间:2021-06-07

否一定要有法院或第三方的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款“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如果抵押物不通过法院处理,不需要提交法院或第三方证明。

24、问: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代偿损失,担保公司与银行有约定,代偿损失以银行为原告,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担保公司报财产损失依据?

答:担保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追偿,以银行为原告的法院判决书不能作为担保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依据。

25、问:企业买卖期货形成的损失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精神,企业买卖期货形成的损失不需要审批。

26、问:无形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报批?

答:无形资产损失情况比较复杂,总局已明确的,各地可依据总局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其他情况待进一步研究。

27、问:政府搬迁造成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清理损失是否需要办理报批手续?(企业有5年重置资产计划)

答: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企业拍卖机器设备等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据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造成的资产损失,不需审批。搬迁企业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精神,对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等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28、问: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被没收的定金损失,是否按照预付账款坏账损失进行审批? 答: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被没收的定金损失属违约支出,不需要审批。

29、问:小规模企业达到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当年即改按查账征收方式?

答:小规模纳税人达到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当年一般不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待次年年初改为查账征收,原则上一年一核。

30、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如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和所得如何征收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77号精神,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 =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应并计收入总额。

31、问:出口企业代垫的运费、保险费,是否可以预提?

答:根据收入和成本相配比原则,运费和保险费等代垫费用应据实在税前扣除,进出口公司预提未付部分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32、问: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车内装饰、保养等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

答:汽车销售公司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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