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问题总结(7)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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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出财产权利益,故对于具有人身利益相关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等赔偿,不应适用补偿原则,即使权利人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也不妨碍其依法向侵权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就人身利益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两项权利,权利人就人格权利益和身份权利益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所以,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赔偿应当适用兼得模式。
综上,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案件中,对财产性利益的赔偿应当适用财产补偿原则;对人格权利益和身份权利益的赔偿应当适用兼得模式。因此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原则应当是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相结合。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得相当模糊,并没有明确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对该条的理解颇有争议,各执一词。有的认为是择一选择模式,也有的认为是兼得模式,还有的认为是互补,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审判实践中有双赔的案例,也有其它的审判案例。使得审判实践适用律不,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也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持怀疑态度。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起诉请求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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