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问题总结(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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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细化了赔偿的有关规定,更有针对性。这就为受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3、请求权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以上民事责任要件,引发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重迭相排斥,形成法律责任竞合,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作为请求权基础。民事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不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第二,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第三,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的民事责任为同一民事义务主体。典型的民事责任竞合就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就是一个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竞合问题,是说债务人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要件,又符合侵权行为责任要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向债务人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向债务人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就承担了两份责任,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有重迭之处,形成了民事责任的竞合,这种请求权竞合不只是民事责任容的重迭,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主体的重迭。如果允许债权人可以行使两个请求权,必然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这对债务人就有失公平。为了体现公平正义,在发生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尊重债权人的意思,允许债权人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权利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就本案而言,原告与其单位是劳动关系,原告所在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金,投保了工伤保险,形成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由于原告在职场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被确认为属于工伤,基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由于原告受到的伤害是被告违反民法的规定造成的,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向原告赔偿的义务。故原告与其工作单位形成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原告与被告形成侵权赔偿两个法律关系,两个赔偿法律关系同时存在,虽然从外表看由两个法律规产生的民事责任竞合,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义务主体,不属于民法上关于同一行为引发的责任竞合,民事责任并不重迭相斥,不应当属于民事责任竞合,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请求权并行,权利人可以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而同时分别向不同的两个义务主体行使两个请求权。故原告依据工伤保险关系向其所在单位行使工伤赔偿请求权;同时,基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享有向被告主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被告与原告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不存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不是选择性的关系,原告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原告向被告主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不能因受害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原告向单位既主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又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那就发生了请求权的竞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选择请求权了,而是由法律直接确定了只能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
四、民事赔偿的原则
因用人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共存,如果将两个赔偿绝对的分开,有可能存在着受害人重复取得赔偿,产生利益溢出损失现象,这又违背了民法的赔偿原则,可能造成受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是二个不同的法律规,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但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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