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问题总结(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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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引发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兼得的法律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认识也各不相同。本文作者通过请求权基础和民事赔偿原则, 对此进行一定的探讨。
2005年11月5日1时01分,原告董睿智作为某机务段司机,担当山海关至间71607次列车牵引任务,列车行至桃园站5道停车后,原告按规定下车检查机车,当原告从机车司机室左侧车门下车后,径直掉入线路边正对着司机室车门梯子的一个坑,之后,原告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现场调查,该坑位于山线247K+890M处桃园站5道北侧,长1.7米、宽1.35米、深3.6米,该坑距线路钢轨外侧1.9米,是被告某电气化工程所属津项目部开挖的接触网支柱57号坑。坑口垂直于线路方向搭设3块长2米、宽0.16米、厚0.015米的木板,东、西、北三侧各有两个装有半袋泥土的编织袋,坑南侧(靠线路侧即原告掉入处)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现场无照明。原告经治疗被诊断为腰第2椎体爆裂骨折、脑震荡、下肢不全瘫,被确认为工伤,至今尚在康复治疗中。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原告腰部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争辩〕: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5日1时许,我担当山海关至间71607次牵引机车司机,行至桃园站5道停车后,我按规定下车检查机车,当我从机车司机室左侧车门下车后,直接掉到了一个四、五米深的大坑里,当时就失去了知觉,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调查,此坑是被告施工时挖的,被告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亦没有设置红色警示灯,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我掉到坑里的严重后果,经长期治疗至今未愈,已形成残疾,无法工作。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总计235094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其因致残赔偿过程中,发生了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竞合,被告对原告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同项差额部分及缺项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符合我国民法的损益相抵原则,否则原告获得双重赔偿。〔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地面施工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被告作为专业的施工企业在铁路道旁通道地面上挖坑,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以致原告坠入深坑,对原告所遭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基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由于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是被告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形成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向原告赔偿的义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复杂的客体,对于财产性收支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财产补偿原则。对于具有人身利益相关的赔偿不应适用补偿原则,原告就人格权利益和身份权利益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判决被告某电气化工程赔偿原告董睿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4878.77元;驳回原告董睿智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引发赔偿的纠纷。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共存的民事纠纷案件,长期以来存在着各种争议。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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